關于勘察設計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有關問題的通知
建市監函[2015]202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北京市規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總后基建營房部工程局,有關行業協會:
按照《國務院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8號)中關于勘察設計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申請人繼續教育培訓“申請人按照繼續教育的標準和要求可參加用人企業組織的培訓,也可參加有關機構組織的培訓,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參加特定中介機構組織的培訓”的要求,請各地區、各部門在開展繼續教育工作過程中,不得指定勘察設計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培訓單位。同時,《注冊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暫行辦法》(建市監函[2006]62號)中第四條、第五條失效。
我司將對《注冊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暫行辦法》進一步修訂,另行頒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
2015年12月15日